常州装修除甲醛除异味公司

PostTime:2023-09-24

企业不断发展,往往会搬迁到更高端更适宜企业文化的办公大楼,也时常对办公区进行新设或装修。而对于长期在室内工作的职场打工人来说,比996、007工作制更可怕的还可能是**容易被忽视的室内污染,那么面对职场室内空气污染,我们该怎么面对呢?  

A企业是一家互联网企业,为聚集到**互联网企业集聚地,迅速与上一家**企业进行场地对接,承租下其所在办公场地。老板信奉黄道吉日,没过几日便定下搬迁日期,企业迅速开展装修,人力资源部亦对搬迁事宜进行了通知。

  
搬迁后数日,A企业一怀孕的女员工在企业出现呕吐、喉咙水肿等现象,遂向企业反映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告知仅对办公区进行了简单装修,且均用了环保材料,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女员工经就诊确认为急性甲醛中毒,遂向A企业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予以拒绝。

  

那么该员工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职场污染能否作为解除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那么甲醛等空气污染物超标能否视为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呢?

  
我们知道,空气污染物包含甲醛、苯、tvoc等,甲醛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1类致癌物”,高浓度甲醛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产生毒害。

  
因此,甲醛等空气污染物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范围,如因甲醛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危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甲醛等污染物超标,应综合考虑污染物超标的具体情况;同时,应考虑到劳动者是否有其他解决途径,如联系企业负责人进行室内空气治理,通过治理甲醛空气状况是可以达到要求的。因此,双方存在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甲醛危害的条件与可能的时候,员工以甲醛事件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必要性不足,亦不能成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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